甲公司為上市公司。2X14年甲公司由于為與其有業(yè)務往來的乙公司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而確認了相應的預計負債,計入了當年度的營業(yè)外支出。該擔保與甲公司取得應納稅收入相關。2X16年,擔保責任實際履行完畢,甲公司在2X16年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了4億元擔保損失稅前扣除。若不考慮擔保損失,甲公司2X16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億元,所得稅費用為0.25億元。
公司認為,上述擔保損失符合稅前扣除的條件,但能否扣除最終需主管稅務機關認定,而稅務機關的認定存在不確定性。甲公司在披露2X16年年報時,尚未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就擔保損失扣稅認定的批復文件,因此在2X16年年報中確認了應交所得稅0.25億元,并確認了同等金額的當期所得稅費用。同時,截至2X16年所得稅的繳納截止日甲公司因未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批復文件,一直未實際繳納2X16年所得稅。2X17年8月,甲公司取得主管稅務機關批復:為乙公司銀行貸款提供擔保發(fā)生的擔保損失共計4億元,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并確定可從2X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1億元,剩下3億元可在2X17年度(含)及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甲公司下列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