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丁志成與王瑩于1992年6月8日登記結婚。王瑩是再婚,其與前夫生育兒子李亮,現(xiàn)就讀中學?;楹箅p方?jīng)]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雙方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致夫妻關系惡化,2003年12月廣州市東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王瑩所生兒子李亮由王瑩自行攜帶撫養(yǎng)。丁志成不服原審判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王瑩賠償繼子李亮撫養(yǎng)費的支出。在該案例中,丁志成的請求()。

A.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丁志成與李亮形成了撫養(yǎng)關系,適用于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力義務關系,故這種撫養(yǎng)是一種義務,不能要求賠償
B.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為丁志成當初是自愿撫養(yǎng)李亮,基于自愿的合同關系
C.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父母對其親生子女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而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只是一種擬制血緣關系,繼父母對繼子女并沒有法定的撫養(yǎng)義務,因此繼父母有權向繼子女的親生父母請求返還其因撫養(yǎng)繼子女所支出的費用
D.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李亮并非丁志成的親身孩子,這種關系屬于民法中的無因管理,應該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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