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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有一處房產,其《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300㎡,用途為住宅,土地為出讓使用權,土地使用期限至2060年9月30日。李某于2005年2月將該房屋改為商店并經(jīng)營,于2006年6月以3000元/㎡的價格將其賣給張某。由于融資的需要,張某于2006年9月30日委托甲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抵押價值,估價結果為2300元/㎡.請問:1.張某認為該估價結果偏低,你認為應如何解釋該估價結果的合理性?2.2007年9月該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fā)日為2007年9月30日,乙房地產估價機構受拆遷人委托進行拆遷估價,估價結果為2800元/㎡.張某認為該估價結果偏低,因2007年4月拆遷的鄰近商鋪的補償單價為4000元/㎡.你認為應如何解釋該估價結果的合理性?
甲、乙合作投資開發(fā)一房地產項目,雙方各出資1000萬元,經(jīng)葶收益各按50%分成。到項目建成時投資正好用完,銷售費用也已預提。項目的總建筑面積10000m2,售價3000元/m2,銷售稅費為售價的7%。銷售過程中,乙拿出一套建筑面積100m2的房屋送給朋友,向甲提出先掛賬,雙方結算時再作處理。該項目在短期內銷售完成,實際銷售費用與預提的銷售費用相符,實際回收價款2762.1萬元。甲提出本應雙方各分得1381.05萬元,現(xiàn)因乙拿走一套價值30萬元的房屋,故乙實得1351.05萬元;乙則認為該套房屋的成本為25萬元,故只應從自己的應得收入中扣除12.5萬元,自己應分得1368.55萬元。若不考慮所得稅因素,誰的分配方案合理?應該怎樣分配?為什么?
將該兩幢房屋的用途由工業(yè)改變?yōu)槠渌瑧ㄟ^()途徑。
某市舊城改造需對某沿街房屋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屋征收部門張貼了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房地產管理部門公示了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單。某被征收人見到公示名單后,前往其中一家估價機構咨詢,假如你作為該估價機構的一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接待該被征收人過程中了解到其房屋原為私有住房并于5年前被改造為自營副食店。請問:1.你所在的估價機構通過什么途徑獲取委托后才能出具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報告?2.你應如何確定該被征收房屋的用途?
某管道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未經(jīng)監(jiān)理工程師事先同意,施工單位根據(jù)業(yè)主的建議在某銷售單位訂購了一批鋼管。鋼管運抵施工現(xiàn)場后,經(jīng)監(jiān)理人員檢驗發(fā)現(xiàn),鋼管質量存在下列問題:1、施工單位未能提交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檢測證明材料;2、鋼管外觀粗糙、標識不清,并且存在銹斑。3、施工單位已經(jīng)取樣送檢,經(jīng)具有實驗資質的單位試驗質量合格,并出具了試驗報告?!締栴}】1、對上述問題應如何處理?2、如果管材不合格進行退場等損失如何處理?
該宗房地產2007年10月1日的價格為()元/m2。
A、大江安裝工程公司承擔某高層住宅工程的水、電安裝任務,工程所需主材由業(yè)主方供應。因此,大江公司每月都向負責水、電專業(yè)質監(jiān)的監(jiān)理工程師老王報送月度施工進度計劃和主材料申請計劃,并都由老王簽字或處理。B、施工過程中由于總包單位長城建筑公司未能按總分包合同約定及時向大江安裝公司提供施工作業(yè)面,以致水、電安裝工程停工半個月。于是大江公司又向監(jiān)理工程師老王提出順延安裝工程工期半個月停工損失賠償?shù)乃髻r要求。C、一次,由于業(yè)主方面因修改設計,因涉及到土建和水、電安裝工程,于是該項目監(jiān)理部經(jīng)總監(jiān)簽署分別向公司和大江公司下達了設計變更通知。之后,長城公司及大江公司均以非承包商原因為由向項目監(jiān)理部提出了順延工期和費用賠償?shù)乃髻r要求。D、竣工結算時,長城公司又提出費用索賠的要求,提交的憑證中部分有現(xiàn)場監(jiān)理人員的簽字,另外一些簽證無現(xiàn)場人員的簽字。問題:1、分別對上述A、B、C、D四項事件,指出每一項事件中所述的行為是否合理?為什么?2、從以上四項事件,你對該項目監(jiān)理工作的印象如何?有何評述意見?如需改進,有何改進意見?
該工廠若將該兩幢房屋投?;馂碾U,則其為保險目的評估的價值應為()。
應根據(jù)何種用途對該兩幢房屋進行估價()。
竺某于2001年6月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規(guī)定其責任是負責飯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試用期8個月,月工資3000元。8個月試用期后萬隆飯店表示滿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飯店餐飲部門負責人調離,飯店主管又認為大堂經(jīng)理最好以女性為宜,于是在未與竺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便安排竺某將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飲部的工作。對此,竺某表示不同意,認為原合同規(guī)定是來做大堂部經(jīng)理工作。飯店認為竺某與飯店已簽了勞動合同,竺某已成為本飯店的職員,就應當服從飯店的安排,仍堅持由竺某去做餐飲部工作。竺某堅決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問題:(1)竺某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的合同有什么錯誤?請指出。(2)上海萬隆飯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飲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3)如果上海萬隆飯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竺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4)竺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竺某如被解雇,工會可從哪些方面幫助竺某維護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