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趙某于2007年1月7日共同搶劫了一名個體戶李某,在搶劫中,匕首刺中李某的腹部,致李某失血過多而死亡。該案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到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根據(jù)上述情況,回答問題。
本案中,王某、趙某可以獲得律師幫助的時間是()
A、從第一次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B、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委托辯護人
C、自偵查之初即可委托辯護人
D、自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之日起可委托辯護人
您可能感興趣的試卷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A、王某,無經(jīng)濟來源,經(jīng)勸說,其家人仍不愿為其承擔律師費用
B、史密斯,英國人
C、陳某,本人無經(jīng)濟來源,其家庭經(jīng)濟狀況無法查明
D、何某,與其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已委托了辯護律師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長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會任職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債務人方某,現(xiàn)為律師
D、王某的叔叔,外籍華人
A.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審判長回避
B.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申請審判長回避
C.被害人有權申請審判長回避
D.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審判長回避
A、人民法院審判李軍案應當公開進行
B、如果李軍重婚案涉及到個人隱私,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不公開審理,由法院決定是否公開審理
C、李軍為R國情報機構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的行為涉及國家秘密,應當不公開審理
D、如果李軍收取好處費的行為涉及到商業(yè)秘密,無須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可自行決定不公開審理
犯罪嫌疑人李軍,男,40歲,漢族,大學文化,浙江溫州市蒼南縣人,系某國家機關進口處干部。1998年6月,李軍被派去R國進修學習半年,在某國學習期間,李軍經(jīng)不住金錢、美女的誘惑,被該國情報部門拉下水。
回國后,李軍曾多次為R國情報機構提供國家秘密和情報。李軍在本年4月份去本省某縣考察確定外貿加工定點廠家過程中,收受一工廠通過該縣外貿公司經(jīng)理送的好處費人民幣4萬元。
另外,李軍隱瞞已婚的事實,利用妻、女均在老家的機會,騙取結婚證明,2000年2月在省城的工作單位所在的街道辦事處與劉燕登記結婚。請根據(jù)上述材料回答第問題。
A、李軍案應由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
B、李軍案應由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第一審
C、本案中李軍所犯三個犯罪行為應當分案由不同審級人民法院審判
D、李軍案由于案情復雜,第一審管轄權沖突,應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下級法院進行第一審
最新試題
丁某系漢東省京州市副市長,任職期間涉嫌嚴重貪污賄賂犯罪,在被監(jiān)察機關立案調查前逃匿。漢東省監(jiān)察委報上級監(jiān)察機關決定后,發(fā)布通緝令。后查實,丁某外逃至A國,公安部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丁某發(fā)出紅色國際通報。一年后仍未到案,京州市監(jiān)察委向京州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京州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符合沒收條件,向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于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欄內張貼了公告,并直接送達了丁某在京州市居住的女兒丁小某。丁小某申請了參加訴訟,經(jīng)9個月公告期,京州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京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了檢察員出庭,并在法庭調查階段就丁某的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出示、宣讀了證據(jù),申請沒收丁某違法所得2000萬元人民幣。丁小某辯稱其中有300萬元系合法所得,不應沒收。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丁小某辯稱的300萬元涉案財產(chǎn)屬于違法所得并未達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因此判決沒收丁某違法所得1700萬元,駁回了檢察機關沒收300萬的申請。一審判決作出后,丁某居住美國的妻子譚某以在環(huán)游世界未收到?jīng)]收公告為由,申請參加訴訟。漢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準許,以二審程序不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期間,譚某委托了美國Wachtell律師事務所的律師Frank擔任訴訟代理人。經(jīng)審理,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判決生效后,丁某回國投案自首,對沒收提出異議。京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報經(jīng)漢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由統(tǒng)一審判組織重新審理了本案。本案訴訟程序存在哪些違法之處,請說明理由。
關于刑事訴訟證據(jù)的說法正確的是:()
下列關于期間的說法錯誤的是:()
B市監(jiān)察委將李某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若B市檢察院應當如何對李某采取強制措施?
蔡甲與妻子王某離婚。蔡甲為多分得財產(chǎn),遂找其五叔蔡乙商議,虛構向蔡乙借款12萬元用于購房的債務,寫下“蔡甲今借到蔡乙人民幣拾貳萬元整用于買房(兩年內還清)”的虛假借條。蔡乙遂持該借條訴至法院,要求蔡甲還本付息。后法院判決蔡甲償還蔡乙借款本息,致使王某在離婚時少分得6.1萬元。關于本案的說法正確的是:()
牛某與廣袤公司簽訂合同,廣袤公司為牛某裝修房屋,后因合同糾紛牛某將廣袤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追加提供裝修設計方案的設計師敬某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牛某和廣袤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中確定敬某應承擔一定責任,法院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內容制作了調解書。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若某市監(jiān)察委員在對李某立案調查時,根據(jù)需要對妻子李某、行賄人王某采取留置措施,是否正確?
若B市檢察院認為李某涉嫌犯罪案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如何處理?監(jiān)察機關有何種制約、救濟方式?
本案中哪些證據(jù)應當排除?為什么?
本案當中的呼氣式酒精檢測單屬于何種證據(jù)?人民法院可否直接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