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稅務機關對某研究所專家張某2001年度個人收入進行調查,經(jīng)檢查核實張某2002年1~12月份個人所得情況如下:
(1)每月取得工資收入1500元,1~12月份共計18000元;
(2)5月份向某地礦局提供一項專有技術,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專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頒發(fā)的科技發(fā)明獎20000元。
在上述各項所得中,除工資收入已由研究所代扣代繳稅款外,張某均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有關單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
要求:
正確計算張某2002年應補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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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某于2001年6月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明確規(guī)定其責任是負責飯店大堂的接待等全部工作,試用期8個月,月工資3000元。8個月試用期后萬隆飯店表示滿意,合同正式履行。2002年4月,因飯店餐飲部門負責人調離,飯店主管又認為大堂經(jīng)理最好以女性為宜,于是在未與竺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便安排竺某將大堂工作移交,接手餐飲部的工作。對此,竺某表示不同意,認為原合同規(guī)定是來做大堂部經(jīng)理工作。飯店認為竺某與飯店已簽了勞動合同,竺某已成為本飯店的職員,就應當服從飯店的安排,仍堅持由竺某去做餐飲部工作。竺某堅決不同意,并仍到大堂部上班。問題:(1)竺某與上海萬隆飯店簽訂的合同有什么錯誤?請指出。(2)上海萬隆飯店硬行安排竺某去餐飲部工作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3)如果上海萬隆飯店欲以此理由解雇竺某,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什么?(4)竺某如被解雇,可采取什么方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5)竺某如被解雇,工會可從哪些方面幫助竺某維護其合法權益?
該工廠若為擴大經(jīng)營而籌集資金將該兩幢房屋抵押,則其為抵押目的評估的價值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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