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甲、乙、丙、丁、戊5名發(fā)起人募集設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共計3000萬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總經理。公司章程對股東會的召集方式及表決程序未做規(guī)定。2012年8月4日,甲提議召開公司臨時股東大會,討論公司增資方案。公司董事會于2012年8月5日向記名股東發(fā)出書面會議通知,并于次日向無記名股東發(fā)布公告,要求全體股東于2012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參加會議討論公司增資事宜。乙因為不同意甲的提議而未出席會議。此次股東大會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2以上同意通過三項決議:第一,通過公司增資方案;第二,改選甲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選舉工會主席趙某為公司職工董事。會后,該公司根據此會議決議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了相應變更登記。乙認為此次股東大會的召開違反法律規(guī)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公司設立中,5名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總數至少應當是()萬股。

A.300
B.600
C.900
D.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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