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責性是指被害人因自身的過錯,如挑釁、引誘、攻擊等導致了犯罪的發(fā)生,因而對被害負有一定的道德、倫理甚至法律上的責任。
被害人學是以犯罪的被害人為研究對象的學科。
所謂犯罪類型,就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則或標準,將復雜的、各種各樣的犯罪現(xiàn)象劃分為不同的犯罪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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