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A公司以30萬元的價格向B公司訂購一臺機床,根據合同約定,A公司以銀行承兌匯票支付價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簽發(fā)一張以B公司為收款人、金額為3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銀行已經簽章),到期習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將該匯票交給采購經理甲,擬由其攜至B公司交票提貨。
甲獲取匯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匯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兌銀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權代理人的人名章,按照A公司所簽發(fā)匯票的內容進行復制,3月20日,甲將其復制的匯票交付B公司,提走機床并占為己有。4月10日,甲將匯票原件交回A公司,聲稱B公司因機床斷貨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為向C公司購買原料,將甲交付的匯票背書轉讓給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現(xiàn)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D公司則向C公司支付現(xiàn)金29萬元。
7月1日,D公司為支付廠房租金,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E公司對C公司與D公司之間票據轉讓的具體情況并不知曉。
9月5日,E公司向匯票承兌銀行提示付款時,被告知,該匯票系偽造票據,原票據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還該行并予以作廢,該行對此偽造票據不承擔票據責任,銀行將該匯票退還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書。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