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云梧系白頤路北延市政工程項目建設的被拆遷戶。1999年7月19日,趙云梧與北京市海淀區(qū)房地產經營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海淀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趙云梧購買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2#一4一603室商品房一套,房屋單價每平方米4350元。合同簽訂后,趙云梧按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人住上述房屋。海淀房地產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變更為海開公司。2000年6月28日海開公司取得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房屋所有權證,2002年1月7日海開公司與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簽訂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002年4月海開公司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2002年10月25日,北京海淀區(qū)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關于對上地6號院購房產權性質的答復,答復中確認:“海開公司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屬于現(xiàn)售商品房”。2001年9月3日,海開公司與趙云梧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日前為趙云梧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2年5月22日開始在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內貼辦理房屋產權證的通知。趙云梧未辦理房屋產權證。海開公司將海淀區(qū)上地南路六號院的房屋產權中一幢一層及地下室、二幢一層等部分房屋進行了抵押,但趙云梧購買房屋未在抵押范圍之內。
【原告訴稱】趙云梧訴稱:海開公司在房屋買賣前后,采用了隱瞞事實真相、欺騙的手段,即把北京市計劃委員會批復其建造的職工住宅當作商品房賣給我。當我發(fā)現(xiàn)海開公司的欺詐行為后,多次找其協(xié)商,海開公司又于2001年9月3日與我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海開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為我辦理房屋產權證,但時至今日海天公司未辦理產權證。海開公司于2000年6月28日把海淀區(qū)上地南路6號院的房屋產權整體抵押給中國銀行北京市昌平分行,抵押期限為2001年4月至2002年4月14日,海開公司無證據(jù)說明該抵押已解除。因海開公司的欺詐及抵押行為,已經嚴重地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根據(jù)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解除《商品房購銷合同》,海開公司雙倍返還我購房款763680元及銀行利息170606元。
【被告辯稱】海開公司辯稱:1997年7月我公司開始在上海南路甲1號進行海開公司職工住宅建設,雖然我公司沒有銷售許可證,但有房地局的文件,我公司銷售的房屋作為商品房出售不需要許可證,我們交了土地出讓金。我公司通知購房人辦理房產證,但他們不配合,有的人已經辦理房產證。我公司房屋是進行過抵押,但不是整體抵押,抵押房屋不包括銷售的房屋。我公司沒有欺詐行為,根據(jù)規(guī)定我公司的房子有產權證及土地使用證就可以不再辦理銷售許可,現(xiàn)不同意趙云梧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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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但可以其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房地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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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就意味著施工圖已經過政府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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