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某市居民劉某,在1995年7月的一天,與同市居民李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劉某將面積60平方米的兩房一廳違章搭建房屋,以8萬元價格賣給李某,李某付清了全部房屋價款后,即遷入該房屋內居住,但未將戶口遷入。同年該房屋所在地區(qū)的土地被征用,有關部門對動遷居民作了安置。但房屋拆遷部門未對李某進行補償,亦未對李某進行安置。李某認為,房屋是其花錢買來的,房屋拆遷部門拆除其房屋而不給予補償安置是不對的。

房屋拆遷部門對李某房屋拆除而不給予任何補償和安置的做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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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吳某租用的私房遭受了火災,吳某全家急需住房,恰巧吳某的同事張某正需錢用,愿意把自己的兩間平房賣給昊某,雙方訂立了買賣協(xié)議,約定吳某向張某支付房價款6000元,張某將兩間平房的所有權轉移于吳某。雙方到房產(chǎn)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房產(chǎn)部門因故當天不辦公。因此雙方商定,吳某先付款6000元,張某把房交付吳某居住,以后另定時間補辦過戶手續(xù)。在之后的一年中,吳某多次找張某同去辦理過戶,張某一直以各種理由拒絕。吳某入住該房一年后,該房被市政劃為拆遷范圍,由某開發(fā)公司負責拆遷。此時張某找到開發(fā)公司,聲稱吳某所住的房屋產(chǎn)權人系自己,開發(fā)公司應與自己簽訂私房拆遷補償協(xié)議,為自己安排住房。吳某則主張所住的房屋已由自己買下,現(xiàn)在由于張某的過失未辦過戶,開發(fā)公司應該給自己安置。開發(fā)公司認為,吳某與張某的買賣行為是不合法的,吳某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要求吳某在拆遷前自己找住處搬家。吳某遂訴至法院,認為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并要求開發(fā)公司為自己安置住房。

張某能否主張開發(fā)公司與自己訂立私房拆遷補償協(xi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