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被告人葉某(男,28歲,司機)于某年10月份的一天,駕駛一輛大卡車為運輸公司送磷肥。途經一段山路時,正當下坡,突然汽車制動器失靈,汽車剎不住,急速下行,隨時都有翻車于深谷的危險。在這危急時刻,葉某急中生智,把方向盤往里打,使車頭本身擦山而行,用車身與山壁的摩擦力減慢車速。車速減慢了,但仍不能停住,危險并沒有消除。這時,對面有一輛運煤卡車,慢速爬坡上行。葉某見兩輛車車速均較慢,為了使自己的下行車停住,消除危險,就采取了與上行車相撞的措施。結果,車停住了,但兩輛車的發(fā)動機都撞壞了,后來花去修理費47000余元,加上葉某用車頭與山壁摩擦所造成的損壞修理費12000余元,共計59000余元。未發(fā)生任何人身傷亡,貨物也均未有損失。

試分析本案中葉某的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