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91年8月,某市工人王某因與他人斗毆,被該市公安分局裁決行政拘留15日。王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申請復議,市公安局維持裁決。王某仍不服,故以該市公安分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此案后,要求被告提供作出處罰行為的證據,但被告一直不提供。于是法院認定被告的處罰行為主要證據不足,判決予以撤銷。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過程中,被告提供作出處罰行為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為,被告在一審中未提供證據是工作失誤,故以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被告在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主要證據而在二審時提供,此種證據是否有效?法院應否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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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示證據制度又稱為法定證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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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證據規(guī)則可以采用第二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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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法律推定的事實,人民法院無需當事人舉證,可以直接依據推定規(guī)則認定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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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認是當事人陳述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當事人承認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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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主要在刑事案件中使用的證據收集措施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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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學的研究對象存在廣義和狹義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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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證據也叫控訴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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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也免除不了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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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法院采取司法認知直接認定某一事實的真實性,承擔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仍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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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證據的作用在于,一經查實,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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