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首先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國家是()

A.中國與前蘇聯(lián)
B.中國和印尼
C.中國與法國
D.中國與印度和緬甸


你可能感興趣的試題

1.問答題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

案情

紐倫堡審判是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該法庭是按照1945年《關于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zhàn)犯協(xié)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而設立的。它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規(guī)定的國家除蘇、美、英、法外,還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丹麥、埃塞俄比亞、希臘、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nèi)瑞拉和南斯拉夫。這些國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這些國家各指派了一名檢察官,組成偵察和起訴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訴的被告有六個組織和22名德國首要戰(zhàn)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反人道罪。并參與制定和執(zhí)行犯有這些罪的共同計劃和陰謀。
判決
法庭依其憲章的規(guī)定確立了它對罪犯和罪行的管轄權。憲章第六條規(guī)定:“依本憲章第一條所稱的協(xié)定,為審訊并懲罰歐洲軸心國家的首要戰(zhàn)犯而設立的法庭對于為歐洲軸心國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論其為個人或為組織的成員,均有審訊及懲罰之權;本法庭對于下列各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有管轄權。犯有此種行為者應負個人責任。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審訊,共舉行了403次公審庭,訊問了94名證人并收到了143名證人的書面證言。法庭還指派了若干委員聽取有關各個組織的證據(jù)。聽取辯護方的101名證人的證言,收到其他證人提供的1809份誓證書。收到了為各政治領導人提出的38000份誓證書,為黨衛(wèi)軍提出的136230誓證書,為突擊隊提出的10000份誓證書,為保安勤務處提出的70000份誓證書,為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tǒng)帥部提出的3000份誓證書,為秘密警察隊提出的2000份誓證書。還聽取了22名證人為各個組織提供的證言。法庭的審訊活動于1946年8月31日結束,于9月作出判決,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
①納粹黨的領導團是犯罪組織。因為它是以元首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動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為此而使吞并的地區(qū)同化于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奴隸性勞動計劃的實施和對戰(zhàn)俘的虐待等。依憲章規(guī)定這些行為均屬犯罪的

②秘密警隊和保安勤務處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實行殘暴和殺人行為,管理在占領區(qū)實行不法行為,實行奴隸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zhàn)俘等。依憲章規(guī)定這些行為屬犯罪行為

③黨衛(wèi)軍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進行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里濫施暴行和殺害,在管理占領區(qū)中進行非法活動,實行奴隸性勞動計劃,以及虐待和殺害戰(zhàn)俘。憲章規(guī)定這種行為為犯罪行為
判決書中稱:突擊隊、德國內(nèi)閣、參謀本部和國防軍最高統(tǒng)帥部不是犯罪組織。判決書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處罰:戈林、赫斯、里賓特洛普凱特爾、卡登勃倫納等13人有罪并處以絞刑。馮克萊德爾有罪并處以無期徒刑。判處舒拉赫和斯比爾有罪和20年徒刑。判處牛賴特有罪處以15年徒刑。判處杜尼茲有罪并處10年徒刑。
因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戰(zhàn)中犯有憲章規(guī)定的破壞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或犯有這三種罪刑之一二種罪行。
判決書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無罪并予以釋放。

為什么說紐倫堡軍事法庭對德國戰(zhàn)犯的審判發(fā)展了戰(zhàn)爭法?
2.問答題

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案

案情

紐倫堡審判是由歐洲國際軍事法庭進行的。該法庭是按照1945年《關于控訴及懲處歐洲各軸心國家主要戰(zhàn)犯協(xié)定》及其附件《歐洲國際軍事法庭憲章》而設立的。它由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組成。截止1945年底,加入上述規(guī)定的國家除蘇、美、英、法外,還有澳大利亞、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丹麥、埃塞俄比亞、希臘、海地、洪都拉斯、印度、盧森堡、荷蘭、新西蘭、挪威、巴拿馬、巴拉圭、波蘭、烏拉圭、委內(nèi)瑞拉和南斯拉夫。這些國家就是法庭的原告。并且這些國家各指派了一名檢察官,組成偵察和起訴委員會。該委員會于1945年10月18日向法庭提起控訴的被告有六個組織和22名德國首要戰(zhàn)犯。22名被告均被控犯有破壞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反人道罪。并參與制定和執(zhí)行犯有這些罪的共同計劃和陰謀。
判決
法庭依其憲章的規(guī)定確立了它對罪犯和罪行的管轄權。憲章第六條規(guī)定:“依本憲章第一條所稱的協(xié)定,為審訊并懲罰歐洲軸心國家的首要戰(zhàn)犯而設立的法庭對于為歐洲軸心國家的利益而犯有下列罪行之一者,不論其為個人或為組織的成員,均有審訊及懲罰之權;本法庭對于下列各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種行為,有管轄權。犯有此種行為者應負個人責任。法庭自1945年11月20日開始審訊,共舉行了403次公審庭,訊問了94名證人并收到了143名證人的書面證言。法庭還指派了若干委員聽取有關各個組織的證據(jù)。聽取辯護方的101名證人的證言,收到其他證人提供的1809份誓證書。收到了為各政治領導人提出的38000份誓證書,為黨衛(wèi)軍提出的136230誓證書,為突擊隊提出的10000份誓證書,為保安勤務處提出的70000份誓證書,為參謀本部及國防軍最高統(tǒng)帥部提出的3000份誓證書,為秘密警察隊提出的2000份誓證書。還聽取了22名證人為各個組織提供的證言。法庭的審訊活動于1946年8月31日結束,于9月作出判決,并于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
①納粹黨的領導團是犯罪組織。因為它是以元首為首的國社黨的正式組織,它的首要目的和活動是幫助納粹黨取得和保持對德國的控制。為此而使吞并的地區(qū)同化于德國,對猶太人的迫害,奴隸性勞動計劃的實施和對戰(zhàn)俘的虐待等。依憲章規(guī)定這些行為均屬犯罪的

②秘密警隊和保安勤務處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實行殘暴和殺人行為,管理在占領區(qū)實行不法行為,實行奴隸勞動計劃,虐待和殺害戰(zhàn)俘等。依憲章規(guī)定這些行為屬犯罪行為

③黨衛(wèi)軍是犯罪組織。因為它被用以進行迫害和消滅猶太人,在集中營里濫施暴行和殺害,在管理占領區(qū)中進行非法活動,實行奴隸性勞動計劃,以及虐待和殺害戰(zhàn)俘。憲章規(guī)定這種行為為犯罪行為
判決書中稱:突擊隊、德國內(nèi)閣、參謀本部和國防軍最高統(tǒng)帥部不是犯罪組織。判決書宣布了以下被告人的罪行和處罰:戈林、赫斯、里賓特洛普凱特爾、卡登勃倫納等13人有罪并處以絞刑。馮克萊德爾有罪并處以無期徒刑。判處舒拉赫和斯比爾有罪和20年徒刑。判處牛賴特有罪處以15年徒刑。判處杜尼茲有罪并處10年徒刑。
因為上述被告人或在第二次大戰(zhàn)中犯有憲章規(guī)定的破壞和平罪、戰(zhàn)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或犯有這三種罪刑之一二種罪行。
判決書宣布沙赫特、巴本和弗立茨無罪并予以釋放。

什么是戰(zhàn)犯?戰(zhàn)爭犯罪屬于什么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