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中國的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組織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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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問答題

2005年4月1日,BELLY有限責任公司與匯興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一單購銷合同,BELLY有限責任公司為支付匯興有限責任公司的貨款,簽發(fā)了實業(yè)銀行西興支行的轉賬支票一張,金額為人民幣13萬元。在沒有記載收款人名稱的情況下就交付了支票。 
  2005年4月13日,有人持一張大寫與小寫金額為人民幣7萬元的轉賬支票到紫奇有限責任公司購買彩色棉花。轉賬支票沒有任何背書。   紫奇有限責任公司收下支票。2005年4月13日下午,在背書人與被背書人欄內蓋下自己的印章作背書,并通過付款夏華銀行復興支行從BELLY有限責任公司銀行賬戶上劃走人民幣130萬元,轉入紫奇有限責任公司賬戶。 
  2005年4月25日,BELLY有限責任公司與夏華銀行復興支行對賬時,發(fā)現賬上存款少117萬元。經核查發(fā)現,有一張轉賬支票已被改寫,就是BELLY有限責任公司為支付匯興有限責任公司貨款而簽發(fā)的那一張。 
  隨后,BELLY有限責任公司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如下:   
1、轉賬支票金額已被明顯更改,請求確定該票據無效。 
2、請求判令紫奇有限責任公司返還BELLY有限責任公司117萬。  
3、夏華銀行復興支行沒有按規(guī)定嚴格審查,使BELLY有限責任公司遭到一定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BELLY有限責任公司的利益應該得到保護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