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0年3月7日,甲公司出于緩解流動資金緊張的目的,在并無現貨可供的情況下,仍與外地的乙公司簽定了一份購銷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應優(yōu)質紙漿30噸,貨款價值56萬元,乙公司開具了一張以其開戶行A銀行為承兌人的付款期為3個月的銀行承兌匯票。甲公司收到匯票后即向其開戶行B銀行申請貼現,B銀行在審查憑證時發(fā)現無供貨發(fā)票,便發(fā)電報給A銀行查詢該匯票是否真實,收到的復電是“承兌有效”。據此,B銀行給甲公司辦理了匯票貼現,并將56萬元轉入甲公司賬戶。一個月后,乙公司因遲遲未收到貨,派人去催貨時才發(fā)現甲公司根本無貨可供,于是立即告知A銀行。2000年9月10日,B銀行提示付款,A銀行拒付。B銀行以A銀行、甲公司、乙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三方支付匯票金額及利息。A銀行能否以該匯票所依據的購銷合同是虛構的為由拒絕付款?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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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中國A公司與某外國B公司與1997年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原材料,貸款通過信用證方式支付。合同簽訂之后,A公司根據合同規(guī)定,申請當地銀行(即開證行)向B公司開出一份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證。該信用證關于貨物(即上述所指原材料)品質的條款指明:“貨物品質以A公司和B公司**年簽訂的第**號合同關于貨物品質的條款為準”。信用證還指明,該信用證適用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T公司收到信用證之后,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將貨物裝運,然后向當地銀行提交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全套單據,以便獲得銀行支付的貨款。T公司所在地銀行按信用證規(guī)定,將單據寄交我國開證行。由于信用證規(guī)定的貨物品質涉及到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開證行即通知A公司審查全套單據是否符合要求。
根據買賣合同的規(guī)定,對貨物品質要求的關鍵部分是貨物的標準水分為5%,最高不得超過8%,且水分超過5%時,每超過1%應下調貨物單價1%。A公司經仔細審查全套單據后,發(fā)現其中的商業(yè)發(fā)票存在問題,即商業(yè)發(fā)票注明貨物的水分為5%,這與貨物品質檢驗證書注明貨物的水分為8%不符。鑒于這種情況,A公司通知開證行暫不付匯,并請開證行將暫不付匯的原因通過對方銀行轉告B公司。同時,A公司又與B公司直接聯系,說明按合同規(guī)定,貨物由于起水分超標3%,因而應降價3%。其后不久,B公司請當地銀行想開證行轉達其反駁意見,同時也向A公司發(fā)出傳真,要求起立即按原價支付貨款。

開證行是否應將信用證付款金額下降3%(通過對方銀行)支付給受益人B公司?其依據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