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1984年,田某與何某結婚,雙方均系再婚。 再婚時,田某身邊沒有子女,而何某則帶著與前夫所生之予劉陽(后改名田宏)與田某共同 生活。當時田宏僅8歲,田某與何某婚后感情較好,田某由于沒有子女也將田宏視為自己 的親生兒女。田何二人的收人盡管很少,但還是供田宏念完了高中,后田宏到當?shù)匾患移? 鞋廠工作。1990年,何某囚患精神病離家出走,田某多方尋找,仍不知其下落。田某此后 仍然與田宏共同生活。1992年,田某向當?shù)胤ㄔ浩鹪V,要求確認何某失蹤,并以失蹤為由 要求與何某離婚,法院同意了田某的請求。但在離婚這件事仁田宏與田某發(fā)生了爭吵,后 來雖有緩解,但田宏對此仍耿耿于懷。1996年,田某經人介紹,又與蔣某(女,36歲)結 婚,田宏反對繼父再婚,雙方幾乎動起手來。田宏自1994年工作后一直沒有房子,一直 和繼父一家住在一起。繼父與蔣某結婚后,田宏與繼父一家的關系越來越不好。在田宏交 女朋友的問題上雙方又發(fā)生了爭議,田宏動手打了繼父,眼看雙方無法共同生活。1997年 2月,田某向當?shù)胤ㄔ禾崞鹪V訟,要求解除與田宏的父子關系;鑒于田宏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 并多次打罵田某,田某同時要求田宏償還十幾年撫養(yǎng)所支付的費用。在庭審時,田宏承認 囚在許多問題上雙方溝通不夠,與繼父發(fā)生爭吵,甚至動手打了繼父是不對的.雖然在工 作后有一定的收人,但僅夠維持日常生活,且在共同生活中已經給予繼父以應有的照顧, 因此同意解除父子關系但不同意原告償還撫養(yǎng)費的要求。繼父母子女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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