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宏與鄒一萍于1968年結婚,婚后8個月鄒一萍即生一子,取名何平。何宏懷疑何平非自己親生,對其態(tài)度冷淡,除負擔其撫育費外,其他事情不聞不問。隨著年齡增長,何平對何宏的想法有所察覺,詢問其母,鄒一萍堅持何宏是其生父。但何宏態(tài)度并無改變,父子關系愈趨惡化。1986年鄒一萍病故,何平遂輟學務工,獨立生活,并改名為鄒幼平,與何宏斷絕往來。1988年,何宏辭去公職,從事個體經營,并于1989年與喪偶婦女胡瑩結婚。胡瑩與前夫生有一女一子。女兒彭琪已婚并已參加工作,子彭璉正在讀小學,依靠何、胡扶養(yǎng)照料。1995年,在一次運貨途中發(fā)生翻車事故,何、胡均受重傷。胡瑩經搶救無效死亡。何宏雙腿截肢,喪失勞動能力,因支付醫(yī)療喪葬費用積蓄無存,生活十分困難,要求鄒幼平(何平)和彭琪扶養(yǎng)自己尚未成年的彭璉。鄒幼平說:“你一直不承認我是你的親生兒子,對我的成長漠不關心,我早已改名換姓,與你斷絕關系多年,與彭璉更是素不相識,所以我對你們不負任何責任。”彭琪雖愿意扶養(yǎng)繼父及弟弟,但限于條件,扶養(yǎng)二個確有困難。協(xié)商不成,何宏以本人及彭璉法定代理人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扶養(yǎng)訴訟。
問:何宏、彭璉應該由誰扶養(yǎng)?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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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請求法院撤銷其婚姻的訴訟時效期限與我國民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相同。
外國法中,非婚生子女可通過認領和準正的方式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
王某與趙某2000年5月結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說,獲得20萬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繼承了其母親的一處房產。2002年2月,趙某在一次車禍中,造成重傷,獲得6萬元賠償金。在趙某受傷后,有許多親朋好友來探望,共收禮1萬多元。對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親屬不都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一般都是親屬。
我國現(xiàn)行《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的送養(yǎng)人包括()
姻親包括()
在下列情況下,送養(yǎng)人有權要求解除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間的收養(yǎng)關系()
女方在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后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外,均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一方單獨以他方違反忠實義務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