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以下所列是一份由某用人單位草擬提供的《勞動合同》中部分條款的內容:
(1)若勞動合同被國家有關法定機關確認為無效的,用人單位可不再支付勞動者尚未取得的勞動報酬。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即時辭退。
(3)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8小時,超過此限的按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支付待遇。
(4)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等額(或稱全額)賠償責任。
(5)工資每兩月支付一次,其中的80%支付貨幣,20%支付實物。
(6)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5年內,負有同業(yè)競爭禁止義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勞動者一定經(jīng)濟補償。

以上所列各項條款中,哪些條款是合法的,哪些條款違反了我國現(xiàn)行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請你逐條分析,并針對違法的條款請指出正確的規(guī)定或做法應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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