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國際稅收協(xié)定,一般是指一個第三國居民利用其他兩個國家之間簽訂的國際稅收協(xié)定獲取其本不應得到的稅收利益。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征稅主體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同時行使征稅權,這時產生的重復征稅屬于經濟性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