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資設立北陵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規(guī)定: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萬元現金出資,丙以私有房屋出資,丁以專利權出資,戊以設備出資,各折價100萬元;甲任董事長兼總經理,負責公司經營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潤,甲得28%,其他四位股東各得18%,從第六年開始平均分配利潤。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過戶登記到公司名下,但事實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個月,丁提出急需資金,向公司借款100萬元,公司為此召開臨時股東會議,作出決議如下:同意借給丁100萬元,借期六個月,每月利息一萬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條。雖至今丁一直未歸還借款,但每月均付給公司利息一萬元。千山公司總經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設銀行借款1,000萬元,借期一年,王五請求北陵公司提供擔保。甲說:“公司章程規(guī)定我只有300萬元的擔保決定權,超過了要上股東會才行。”王五說:“你放心,我保證一年到期就歸還銀行,到時候與你公司無關,只是按銀行要求做個手續(xù)?!奔椎K于情面,自己決定以公司名義給千山公司的貸款銀行出具了一份擔保函。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難,其13歲的兒子幸存下來。北陵公司欲向農業(yè)銀行借款200萬元,以設備作為擔保,銀行同意,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將其股份全部轉讓給甲,甲愿意受讓。2010年7月,當地發(fā)生洪水災害,此時北陵公司的凈資產為120萬元,但尚欠萬水公司債務150萬元一直未還。北陵公司決定向當地的一家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與其簽訂了捐贈合同,但尚未交付。如北陵公司不能償還農業(yè)銀行的200萬元借款,銀行能否行使抵押權?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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