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權利。
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
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
最新試題
身體權
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
過錯推定責任
名稱權
過錯
民事責任競合
人格權
無過錯責任原則
隱私權
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