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xié)商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雙方法律行為。
是指在原合同中通過解除權條款,或另外簽訂一個合同,賦予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權,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完畢前,由于法定的事由行使解除合同歸于消滅的行為。
是指當事人互付給付債務,各以其債務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債的消滅制度。
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兩債權得以抵銷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抵銷效力的抵銷。
又稱約定抵銷,意定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基于協(xié)議而實行的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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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權行為
共同保證
法定抵銷
無因管理
約定解除
無因
最高額形式保證
混同的原因
單方允諾
清償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