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2001年6月11日,某市工商局在調解某農貿市場與淡水魚經營者的攤位糾紛過程中發(fā)現,淡水魚經營者孫某某等六人,在2001年6月份該市場淡水魚攤位招標的前一天,即6月7日下午,在其經營的攤位前共同商議,研究確定由孫某某、程某某等四人以標底價投標,另兩人不參加競標,也不拿攤位費。在6月8日招標過程中,最終按照他們六人事先確定的四人在無任何競爭的情況下,分別以700元和400元的標底價中得8號、16號、32號、40號攤位。試分析:淡水魚經營者孫某某等六人的上述行為是否合法,如不合法,是什么性質的行為,工商機關可否依據有關法律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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