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玲(1978年9月出生),自1995年3月始在高福紡織有限公司做臨時工,由于深受經(jīng)理的信任,后被安排至倉庫輪值。1995年7月至11月間,董玲多次將倉庫內(nèi)的高級色紗竊出,交給表兄何任藏匿,商量若有合適的機會就將它們賣出去。董前后所盜色紗總價值1萬余元。12月初,董的行為被公司發(fā)現(xiàn),在經(jīng)理的追逼下,董交出了所盜的色紗。該公司念其年紀不大,也已將所有色紗退還,故不再對其追究,只于12月6日作出開除董的決定。董認為自己老老實實退贓,沒有對公司造成損失,反而遭到開除,心中不服,便繼續(xù)在公司滯留住宿。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經(jīng)理發(fā)現(xiàn)后,又遭到訓斥和驅(qū)趕,董懷恨在心,欲行報復。12月13日凌晨約3點40分,董玲離開留宿的四樓4B3宿舍時,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四樓倉庫的貨梯邊,乘四周無人之際,劃著一根火柴,點燃了堆放在倉庫西南角的一小堆腈綸紗,便轉(zhuǎn)身離開了現(xiàn)場。結果釀成大火,燒毀了四樓倉庫內(nèi)所有貨物和倉庫北部用木板違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燒時放出了大量的毒氣,致使61名公司員工被大火燒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傷,并造成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董玲作案后,坐長途汽車回到家中,當她知道事件的后果后,愈相愈怕,向自已的父母哭訴,希望父母為其隱瞞,因為當晚沒有任何人看到她在工廠中的行動。她的父母感到事件嚴重,勸說她向政府自首,并待她鎮(zhèn)定后陪同她到公安機關自首。董在公安機關交代了事件的全部過程。公安機關經(jīng)過偵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證據(jù):
(1)公司職員張某與李某證實,12月11日,公司經(jīng)理訓斥與驅(qū)趕董的事實;
(2)公司女工林某稱,董曾兩次對她談及要設法向公司報復;
(3)女工吳某與陳某證明,董于12月12日晚6點至8點多,逗留在4B2宿舍;
(4)女工鄭某證明,13日凌晨3點多,董在女工宿舍洗臉,向其打聽時間,鄭告知其當時是3點15分;
(5)消防部門推斷,發(fā)火時間是13日凌晨4點;
(6)保安員趙某證明,他第一個跑入現(xiàn)場,當時是4點零5分,他看到四樓倉庫窗口冒煙;
(7)消防部門的鑒定書確定,點火點在倉庫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電線起火、靜電起火、煙頭起火、自燃等原因;
(8)董玲家鄰居王某等7人證言表明,董玲在13日回到家中后,對自己如何逃離火災現(xiàn)場的說法前后不一;
(9)董玲在公安機關的多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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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證據(jù)當事人在證據(jù)交換時申請延期舉證或者要求提供新的證據(jù)、通知新的()到庭時。法院不應當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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