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我國A公司與某外國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簽訂了購買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規(guī)定,裝船期限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來的貨輪在開往裝貨港途中未盡責速遣,結果便裝貨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運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況下,簽發(fā)了與信用證條款一致的提單。B公司依此單據向銀行辦理了結匯手續(xù),A公司也順利付款贖單。依提單上載明的裝船日期預計船舶將于2月10日到達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貨的工作,但該船卻于2月25日才到達目的港,這時正趕上化肥的價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時的價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貨人巳為接貨作好了運輸工具和倉庫的安排,化肥的延遲到港也引起了收貨人在這方面的損失。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險,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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