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2017年3月,彭某向依云城市房產管理局等單位申請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符合條件,未能獲得批準。后彭某因為存在書寫困難,口頭向依云城市房產管理局申請公開經適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開所有享受該住房住戶的審查資料信息(包括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等)。依云市房產管理局于2017年6月15日向楊政權出具了《關于申請公開經適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書面答復》,答復了2008年以來經適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設、分配情況,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經在依云市政務信息網、依云市房管局網站進行了公示。彭某不服,向依云市政府申請復議,要求一并公開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員的審查材料信息。復議機關認為,彭某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戶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等內容,此類信息涉及公民的個人隱私,不應予以公開,維持了原機關的決定。
材料一:《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均確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依云市民政局、房產管理局關于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申報的聯(lián)合公告》亦規(guī)定,“社區(qū)(單位),對每位申請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時間不少于5日”。
材料二:2017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明確要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保障性住房分配、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yè)權出讓、政府采購、國有產權交易、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等為重點,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