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趙甜原系振華大學華文學院語言學及應用語言學專業(yè)2016級碩士研究生。2017年間,趙甜在參加現(xiàn)代漢語語法專題科目的撰寫課程論文考試時,提交了《關于“來著”的歷時發(fā)展》的考試論文,任課老師發(fā)現(xiàn)其提供的考試論文是從互聯(lián)網(wǎng)上抄襲,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后,要求重寫論文。趙甜第二次向任課老師提供的考試論文《淺議東北方言動詞“造”》,又被任課老師發(fā)現(xiàn)與發(fā)表于《江漢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東北方言動詞“造”的語法及語義特征》一文雷同。2018年3月8日,振華大學作出振學〔2018〕7號《關于給予碩士研究生趙甜開除學籍處理的決定》,給予趙甜開除學籍的處分。趙甜不服,向廣東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廣東省教育廳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粵教法〔2018〕7號《學生申訴決定書》,認為振華大學對趙甜作出處分的程序違反《振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影響趙甜的陳述權、申訴權及聽證權的行使,不符合《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振華大學對趙甜的違紀行為重新作出處理。振華大學收到廣東省教育廳的決定書后,于2018年6月1日將調查談話通知單送達給趙甜母親李小曼,并于當天就違紀事件進行調查。
2018年6月2日,振華大學華文學院向振華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建議給予趙甜開除學籍的處分。6月6日,振華大學研究生部向學校領導提交有關給予碩士研究生趙甜開除學籍處理報告,建議對趙甜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6月7日,振華大學將違紀處理告知書送達給趙甜母親李小曼,并制作了告知筆錄。2018年6月13日,李小曼將陳述、申辯材料交振華大學。振華大學也對趙甜陳述申辯作了記錄。2018年6月15日,振華大學學生違紀處理委員會召開會議,決定給予趙甜開除學籍的處分,并將給予趙甜開除學籍處分的意見提交校長辦公會議進行討論。6月19日,振華大學召開2018年第16次校長辦公會議,會議決定同意給予趙甜開除學籍的處分,并制作了振學〔2018〕33號《關于給予碩士研究生趙甜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以下簡稱開除學籍決定),對趙甜作出開除學籍處分。6月21日,振華大學將處分決定送達給李小曼。6月23日,振華大學又特快專遞EMS將開除學籍決定寄送給趙甜。2018年8月11日,趙甜以振華大學作出的開除學籍決定沒有法律依據(jù)及處罰太重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材料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guī)定,振華大學有權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第(五)項規(guī)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高等學校應當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guī)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墩袢A大學學生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第(五)項、原《振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材料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列舉了七種可以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其中第(四)項和第(五)項分別列舉了因考試違紀可以開除學籍和因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可以開除學生學籍的情形,并對相應的違紀情節(jié)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中第(五)項所稱的“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系指高等學校學生在畢業(yè)論文、學位論文或者公開發(fā)表的學術文章、著作,以及所承擔科研課題的研究成果中,存在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情形。所謂“情節(jié)嚴重”,系指剽竊、抄襲行為具有非法使用他人研究成果數(shù)量多、在全部成果中所占的地位重要、比例大,手段惡劣,或者社會影響大、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等情形。

原告為了救濟自己的權利應當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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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2011年10月29日,江淮市南淮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稱南淮區(qū)政府)發(fā)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決定對銀川路東舊城改造項目規(guī)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實施征收。同日,南淮區(qū)政府發(fā)布《銀川路東地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劉崗位于江淮市南淮區(qū)黃河路北側3號樓205號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圍內。經(jīng)評估,劉崗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評估單價為3901元/平方米,經(jīng)營性用房評估單價為15600元/平方米。在征收補償商談過程中,劉崗向南淮區(qū)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南淮區(qū)房屋拆遷安置指揮部)表示選擇產(chǎn)權調換,但雙方就產(chǎn)權調換的地點、面積未能達成協(xié)議。
2012年6月14日,南淮區(qū)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劉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xié)議,南淮區(qū)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劉崗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劉崗不服,向江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江淮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劉崗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材料: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chǎn)權調換。

法官應做何種判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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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chǎn)權調換。

若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能否再次申請復議?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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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南淮區(qū)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作出淮政房征補決字[2012]01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主要內容:劉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59.04平方米,設計用途為商住。因征收雙方未能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xié)議,南淮區(qū)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1、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總計607027.15元;2、被征收人劉崗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7日內搬遷完畢。劉崗不服,向江淮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江淮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本案征收補償決定。劉崗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征收補償決定。
材料: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chǎn)權調換。

有權受理本案的法院是?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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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chǎn)權調換。

結合本案,若法官發(fā)現(xiàn)原告遺漏了被告,應如何處理?
5.問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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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chǎn)權調換。

若原告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本案的被告是?為什么?